未按時支付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先與用人單位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向調解機構申請調解;不愿意調解、調解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不接受仲裁裁決的,除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另有規(guī)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未按時支付工資的維權方法:
(一)與雇主協商:
工資應以貨幣形式每月支付給工人本人。不得無故扣除或拖欠工人的工資。如果工資沒有按時支付,員工可以首先與雇主協商,并努力達成一致的解決方案。
(二)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
1、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guī)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2、用人單位未按照國家規(guī)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
3、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差額;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的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4、解決投訴的優(yōu)點是:
一旦用人單位收到勞動行政部門的處理通知,如果沒有特殊原因,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行政部門的壓力下及時支付工資,使工人可以在最短的時間內以最低的成本解決拖欠工資的問題。
(3)如果投訴無法解決,工人可以向調解機構申請調解:
1、調解組織:
有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以向下列調解機構申請調解:
(一)企業(y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二)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三)在鄉(xiāng)鎮(zhèn)、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功能的組織。
2、調解流程:
(1)雙方可以書面或口頭申請勞動爭議調解??陬^申請的,調解組織應當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調解的爭議事項、原因和時間;
(2)調解勞動爭議時,應充分聽取雙方對事實和原因的陳述,耐心指導,幫助雙方達成協議。調解協議達成的,應當制定調解協議;
(3)調解協議由雙方簽字或蓋章,經調解人簽字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后生效,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由雙方履行;
(4)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15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一方在協議約定的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5)因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yī)療費用、經濟補償或賠償而達成調解協議的,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fā)出支付令。
(四)不愿意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1、勞動仲裁申請時效:
(1)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期限為一年。仲裁期限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計算。
(2)前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中斷,因為一方向另一方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另一方同意履行義務。仲裁時效自中斷之日起重新計算。
(3)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仲裁期限內申請仲裁的,應當暫停仲裁期限。自暫停期限消除之日起,繼續(xù)計算仲裁期限。
(4)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fā)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仲裁期限的限制;但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勞動仲裁申請程序:
(1)提交申請:
當事人申請仲裁時,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根據申請人數提交副本,并提交有關證據材料。
仲裁申請應當說明以下事項:
①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基本信息;
②仲裁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③證據及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及住所。
申請仲裁所需的其他材料:
①身份信息:身份證復印件;
②被申請人身份信息:工商企業(yè)信息;
③證明勞動關系:簽訂勞動合同但不返還給員工的,可以先進行內部溝通。如果人員閃爍其詞,猶豫不決,工人可以向勞動監(jiān)督大隊投訴。
④證明事實勞動關系:工具、工作卡、打卡記錄、社會保障支付記錄、工資單、入職申請表、授權委托書、釘子打卡記錄、考勤記錄、公司規(guī)章制度確認等形成完整有效的證據鏈綜合證明。
⑤加班記錄:如有加班申請表或審批表、加班餐費補貼、加班打卡記錄等。
⑥非法解雇證據:公司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或其他證據證明用人單位非法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員工非法解雇、公司拒絕續(xù)簽勞動合同到期的證據也可以提交。
(2)仲裁受理:
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決定不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3)開庭審理:
仲裁庭應在開庭前五天書面通知雙方開庭日期和地點。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申請人可以根據撤訴自理,對被申請人作出缺席裁決。
(四)仲裁調解:
仲裁庭應當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首先調解勞動爭議,鼓勵雙方自愿達成協議。達成調解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按照協議的內容制作調解書,自交付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調解不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5)仲裁裁決: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結束。如果案件復雜,需要延長,經批準可以延長,并書面通知當事人,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天。仲裁庭裁決后,應當向雙方當事人出具仲裁書。當事人不接受仲裁裁決的,可以自收到裁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具有法律效力。
(五)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另有規(guī)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勞動仲裁是解決勞動爭議的前提程序,必須先進行勞動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滿意的,除《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另有規(guī)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書,并根據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2、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益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的范圍。
3、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決,不予受理;原告不接受裁決的,可以提起上訴。
二、公司拖欠工資的賠償和賠償規(guī)定:
1、工資應以貨幣形式每月支付給工人本人。不得無故扣除或拖欠工人的工資。公司拖欠工資的,屬于違法行為;
2、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或者國家規(guī)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差額;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的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補償;
3、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六個月以下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金額支付經濟補償標準,支付經濟補償的最高年限不得超過12年。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規(guī)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guī)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fā)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guī)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y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十條
發(fā)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到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一)企業(y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二)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三)在鄉(xiāng)鎮(zhèn)、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