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合同的情形主要有因重大誤解訂立、顯失公平、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
1.重大誤解:一方因自己的過錯對合同的內容等產生錯誤認識,從而訂立了合同。如對合同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guī)格等產生錯誤理解。
2.顯失公平:合同明顯對一方不公平,一方在訂立合同時處于不利地位。比如,一方在緊迫或者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使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
3.欺詐:一方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訂立合同。例如,出售商品時故意夸大商品性能。
4.脅迫:一方以給另一方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訂立合同。
5.乘人之危: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難之機,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訂立合同。比如在對方急需資金時,以不合理的低價收購對方財產。
總之,在這些情形下,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