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及相關司法解釋,犯罪分子如有上述立功表現(xiàn),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刑事案件中的立功表現(xiàn)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揭發(fā)他人的犯罪行為,并經(jīng)查證屬實。
提供重要線索:提供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犯罪線索,如證明犯罪行為的重要事實或有關證人等,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
協(xié)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按照司法機關的安排,以打電話、發(fā)信息等方式將其他犯罪嫌疑人約至指定地點,或者現(xiàn)場指認、辨認其他犯罪嫌疑人,以及提供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藏匿地址等信息。
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在他人正在進行犯罪活動時,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阻止。
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xiàn):如遇到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時奮不顧身加以排除等。
立功的認定需綜合考慮立功的真實性、及時性、內容、效果、動機及程度等因素。
《刑法》第六十八條
犯罪分子有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xiàn)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