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離職擔任律師回避規(guī)定是從人民檢察院離任后兩年的時間之內如果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是辯護人的話,是需要及時警告和罰款的,所以在這種情況之下的話就在檢察院離任之后是不能夠在規(guī)定的時間之內擔任律師的,這就是屬于一種回避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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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離職擔任律師回避規(guī)定是什么?
是需要進行回避的,律師法規(guī)定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后二年內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給予警告,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停止執(zhí)業(yè)三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四十一條:曾經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后二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第四十七條: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qū)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qū)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停止執(zhí)業(yè)三個月以下的處罰:
(一)同時在兩個以上律師事務所執(zhí)業(yè)的;
(二)以不正當手段承攬業(yè)務的;
(三)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或者代理與本人及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的;
(四)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后二年內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
(五)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
公安部、司法部等律師執(zhí)業(yè)回避的情形有什么?
(1)接受民事訴訟、仲裁案件一方當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師是該案件中對方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2)擔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師是該案件被害人的近親屬的;
(3)同一律師事務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訴訟案件或者非訴訟業(yè)務當事人的對方當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業(yè)務的;
(4)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存在法律服務關系,在某一訴訟或仲裁案件中該委托人未要求該律師事務所律師擔任其代理人,而該律師事務所律師擔任該委托人對方當事人的代理人的;
(5)在委托關系終止后一年內,律師又就同一法律事務接受與原來的委托人有利害關系的對方當事人的委托的。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發(fā)現(xiàn)存在上述情形的,應當告知委托人利益沖突的事實和可能產生的后果,由委托人決定是否建立或維持委托關系。
代理民事訴訟案件
(一)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案件,3000元/件,可上浮50%,下浮不限;
(二)涉及財產關系的案件,按爭議標的額比例,在規(guī)定的幅度內,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費:
訴訟標的額 收費比例
1萬元以下 (含1萬元) 500元—1500元/件;
1萬元至10萬元(含10萬元) 2%—5%;
10萬元至50萬元(含50萬元) 1.7%—3.5%;
50萬元至100 萬元(含100萬元) 1.4%—2.8%;
100萬元至500萬(含500萬元) 0.7%—1.5% ;
500萬元至1000萬元(含1000萬元) 0.4%—0. 8%;
1000萬元以上部分,按最高不超過 0.4%, 雙方協(xié)商確定。
案件同時涉及財產和非財產關系的,按較高者計算。
(三) 二審案件分別按照一審階段確定的收費方式和收費標準收費,但在上階段曾接受委托并收取費用的,本階段應減半收費。
(四) 涉及財產關系的案件,經雙方協(xié)商實行風險代理的,最高收費額不得高于委托人實際獲得財產利益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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