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刑事案件時,退偵兩次說明案件的證據(jù)不足,事實不清,無法做起訴處理,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時,有退回偵查的權利,最多不超過兩次,補充偵查之后,案件仍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做不起訴處理。
刑事案件退2次說明什么?
刑事案件退查兩次是主要犯罪事實不清、主要證據(jù)之間存在矛盾的罪構成要件欠缺的要情節(jié)未予查實的漏重要犯罪事實及應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他對定罪量刑有重要意義的事實尚未查清的。退回公安機構補充偵查,最多可以兩次。
檢察院審查刑事案件,對于需要補償偵查的,可以退回至多2次,2次后,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該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意味著,檢察院認為公安機構移交的案件可能證據(jù)不足,或者實事不清楚,需要公安機構重新補充偵查,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是指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對案件中的部分事實情況作進一步調(diào)查、補充證據(jù)的一種訴訟。補充偵查的次數(shù)不得超過2次。
檢察院退偵一般來說是好事。因為一般只有在犯罪證據(jù)不足,或者犯罪事實不能認定的情況下才會出現(xiàn)退偵。那么檢察院退偵意思就是案卷退回公安補充偵查。另一方面,退偵意味著可以有更多的時間進行調(diào)查取證,給當事人爭取足夠的減刑或者辯護準備時間。因此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是好事。
律師在審查起訴期間的權限包括閱卷權嗎?
律師在審查起訴期間的權限包括閱卷權,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件的案卷材料。
《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條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jīng)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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