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構強制傳喚找不到人,可以采用拘傳的方式使犯罪嫌疑人到案,公安機構調(diào)查案件時,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接受調(diào)查的,需要出具傳喚證,讓被傳喚人在傳喚證上簽字,告知被傳喚者的家屬。
公安強制傳喚找不到人怎么辦?
可以拘傳,公安機構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jù)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時,可以依法使用手銬、警繩等約束性警械。對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經(jīng)依法傳喚而拒絕到案的,司法機構可根據(jù)偵查或審判活動的需要,依法采取拘傳等強制措施。
公安機關對經(jīng)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案接受訊問的人依法采取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措施,證據(jù)充足的,可以拘留該人。需要拘傳的,應當填寫呈請拘傳報告書,并附有關材料,報縣級以上公安機機構負責人批準。
刑事案件退回補充偵查是否通知受害人?
刑事案件退回補充偵查一般不需要通知受害人,根據(jù)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jù)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jù)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jù)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nèi)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如還有不清楚的或新情況,建議你直接本站,在線提問以便于了解溝通案件情況,智能匹配平臺空閑律師為你作出詳細的有針對性的解答,盡量說明大致情況以免因信息不全、溝通不暢,解答有誤。祝維權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