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下一步是進行刑事偵查,行駛偵查之后是審查起訴的階段,審查起訴之后是審判的階段,公安機關對滿足條件的現行犯,或者滿足條件的重大犯罪嫌疑分子可以采取刑事拘留的手段拘留。
刑事拘留下一步是什么?
刑事拘留之后依次為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以及審判階段。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82條,公安機關對滿足條件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
在偵查階段,在拘留后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對于需要逮捕的,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在此期間人民檢察院需作出是否逮捕決定。公安機關需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發(fā)現不應當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
注意,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一般為2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
在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應在一般1.5個月,最長2.5個月決定是否提起公訴。同時,提起公訴應滿足第176條的規(guī)定。
在審判階段,人民法院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guī)定,作出相應判決。整個一審公訴期限應在2-6個月期間宣判。
不適宜批捕的情形有哪些?
滿足《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不能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是預備犯、中止犯、或者防衛(wèi)過當、避險過當的;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等等,不予逮捕。
《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guī)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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