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2、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4、認定事實的主一般證據不足的;5、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哪些情形下勞動仲裁申請不予執(zhí)行
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zhí)行: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認定事實的主一般證據不足的;
(五)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勞動仲裁審理多久出裁決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guī)定勞動仲裁從立案到結案是45天,特殊情況可由院長批準延長15天,因此一般開庭后沒有中止中斷情形的,45天可以出仲裁結果。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三條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勞動仲裁自立案之日起,45日內結案,案情復雜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主任批準,可延長15日;至于開庭多長時間有判決書,法律沒有規(guī)定。
有哪些勞動仲裁可以不予執(zhí)行
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zhí)行: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認定事實的主一般證據不足的;
(五)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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