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律師調查取證權是可以向檢察院和法院調取證據(jù)材料、可以收集與案件有關的材料和提供犯罪嫌疑人可以不負刑事責任的證據(jù)等。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可以委托律師介入作為代理人為其辯護。
辯護律師調查取證權是怎么規(guī)定的?
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jù)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
辯護人收集的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xiàn)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于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jù),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
辯護律師經(jīng)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jù),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辯護律師經(jīng)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并且經(jīng)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指定辯護主體的規(guī)定是什么?
主體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指定辯護作為刑事辯護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刑事法律援助的高級階段,對規(guī)范和完善刑事司法活動具有積極作用,該制度在中國起步較晚,與國際公約及英美法系、大陸法系中諸多國家規(guī)定的刑事法律援助標準差距很大,且任意性指定范圍太廣,未能充分體現(xiàn)人權保障和程序正義的現(xiàn)代司法理念,現(xiàn)代法制對于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任何涉及對犯罪嫌疑人是否構成犯罪及如何處罰的審判,都必須給予他充分的辯護權,包括保障其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
辯護分為委托辯護和指定辯護。法院基于法律及被告人的特殊身份或某種情況,指定律師或其他公民為被告人進行辯護的制度。在我國,是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通常被指定的辯護人由律師承擔。這種辯護人稱為指定辯護人。人民法院指定辯護的決定是辯護人參加訴訟的根據(jù)。如果被指定的是律師,那么人民法院與律師所在單位則產(chǎn)生權利和義務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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