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被害人改口供不一定可以撤案。
刑事案件是否撤案取決于多種因素,具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點:
1.經調查確認,沒有發(fā)生犯罪行為或者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犯罪事實的存在。
2.犯罪行為并非由被指控的被告人實施,且缺乏其他有力證據。
3.行為雖然存在,但其嚴重性不足,對社會的危害性小,不構成犯罪。
4.犯罪行為已超出法律規(guī)定的追訴時效。
5.被告人因特赦令或其他法律行為被免除刑事責任。
6.屬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但受害人未提起告訴或撤回了告訴。
7.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經去世。
8.根據其他相關法律法規(guī),不存在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因此,在刑事訴訟中,即使被害人更改了之前的口供,案件是否繼續(xù)審理還需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法律規(guī)定來綜合判斷。法院和檢察機關將依據法律規(guī)定和案件事實,決定是否繼續(xù)推進案件的審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guī)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