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已履行2年可解除,但不履行方需承擔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當事人可以同意一方解除合同的理由。解除合同的原因發(fā)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或者雙方協(xié)商一致也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的情形
1.當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合同目標無法達成時。不可抗力是指那些無法被合理預見、無法防止且無法克服的客觀事件。
2.預期違約情況發(fā)生時。這指的是在合同規(guī)定的履行期限結束前,一方當事人明確表達或通過其行為表現(xiàn)出不會履行合同中的主要義務,使得另一方當事人有權選擇終止合同。
3.當履行合同出現(xiàn)延遲時。
4.如果延遲履行或存在其他違約行為,且這些行為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
5.根據(jù)法律的其他相關規(guī)定,合同也可以在其他特定情形下被解除。
法律依據(jù):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xù)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