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民法典》的規(guī)定,只要在雙方協(xié)商良好的時間內(nèi),擁有撫養(yǎng)權的一方就不能阻止另一方探視子女。探視其實對孩子的心理有一種安慰作用。對孩子來說,是有益而無害的。但是,如果一方在探視時對孩子產(chǎn)生了一些不良影響,另一方可以拒絕探視。
哪些情形可以禁止探視權?
1、探望權人患有重大或傳染病和精神病,影響兒童健康;
2、探望權人對子女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
3、探望權人道德敗壞、通奸、生活、賣淫、嫖娼、吸毒、賭博,會對孩子的身心健康產(chǎn)生不利影響;
4、探望權人教唆、脅迫、引誘子女實施不良行為或者犯罪行為;
5、探望權人有機會隱瞞子女的企圖或行為;
6、探視權人多次濫用探視權,采取非協(xié)議或非法院判決的時間和方式;
7、與父母生活在一起的再婚配偶和其他家庭成員虐待或歧視子女;
8、探望權人探望子女后,惡意不按法律文件規(guī)定的時間將子女送回直接撫養(yǎng)方;
9、其它嚴重不利于兒童身心健康的情況。
如果符合上述中止探望權的要求,可以向法院申請中止探望權。但在停止探望權的情況消失后,要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法律依據(j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xié)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xié)議;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