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對于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是有很多相關規(guī)定的,我們可以利用法律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問題,可以通過本篇文章的內容來了解一些和無效債權轉讓債務人如何維權,債務人去世怎么討債?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下面隨著小編一起來了解一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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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債權轉讓債務人如何維權
債務人可以主張債權轉讓協(xié)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法院確認債權轉讓協(xié)議無效。
例如出現(xiàn)未通知債務人、當事人約定不能轉讓等情形時。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
也就是說,債權人轉讓金融不良債權后,未及時同時債務人的,當受讓人要求債務人清償欠款時,債務人可以提出抗辯不向受讓人還錢的。
只有債權人在法定的期限或約定的期限內通知了債務人,或債務人在法定的期限或約定的期限內承認了債權人的轉讓權利行為,該權利轉讓行為對債務人才產生法律效力。
否則,債務人都可以主張金融不良債權轉讓對其無效。
死亡后無財產債務如何處理
債務人去世后,無遺產的,債務執(zhí)行程序終結。
如果存在共同債務人,則可以要求其償還。
比較常見的是,夫妻共同債務,一方死亡,可以要求其配偶承擔債務。
如果沒有遺產,也沒有共同債務人,可能無法償還債務。
所謂的遺產,是指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5、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其中包括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
債務人是指有義務向對方當事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人。
債的主體包括雙方當事人,即債權人和債務人。
在債的關系中,債權人和債務人都必須是特定的。
債務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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