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身疾病不能減輕侵權人責任,因為這并不是屬于可以減輕侵權行為承擔的情況。根據(jù)我國《民法典》第1173條當中規(guī)定,如果北京全省對于損害的發(fā)生或者是過大于過度的情況之下,可以減輕侵權責任。下面隨著小編一起來了解一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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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身疾病能否減輕侵權人責任?
自身疾病不能減輕侵權人責任,因為這并不是屬于可以減輕侵權行為承擔的情況?!睹穹ǖ洹?/p>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 【過失相抵】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fā)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 【受害人故意】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條 【第三人過錯】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自甘風險】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fā)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
犯病觸電是否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犯病觸電不是減輕侵權人的責任,這不符合我們國家減輕侵權責任承擔的具體情形。
1、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2、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3、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辦理。
5、因正當防衛(wèi)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正當防衛(wèi)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wèi)人應承擔適當?shù)呢熑巍?/p>
6、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fā)生的人承擔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者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發(fā)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shù)呢熑巍?/p>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 【過失相抵】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fā)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 【受害人故意】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條 【第三人過錯】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自甘風險】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fā)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顒咏M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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