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為避免造成損失(損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僅為他人),主動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法律事實。管理他人事務的人,為管理人;事務被管理的人,為本人。下面隨著小編一起來了解一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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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失物拾得的概念
遺失物拾得,指發(fā)現(xiàn)且實際占有該遺失物,是發(fā)現(xiàn)與占有兩者相結合的行為。發(fā)現(xiàn)是指認識物之所在,而占有是對物在事實上的支配管領能力。發(fā)現(xiàn)與占有缺一均不可構成拾得。需要注意的是,拾得并非一定以拾得人在物理上予以支配,依一般社會觀念即可。拾得遺失物為事實行為,拾得人有無行為能力在所不問。即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仍能成為拾得人。
拾得遺失物返還糾紛該如何解決?
遺失物返還糾紛案件,適用一般地域管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要注意其與占有物返還糾紛的區(qū)別。提起遺失物返還糾紛的原告應當是遺失物的所有權人或者其他物權人。單純的占有人不能對占有物的遺失提起遺失物返還請求訴訟。
要注意其與返還原物糾紛的區(qū)別。權利人針對享有物權的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被他人無權占有時,可以提起返還原物之訴。而無權占有是指無本權的占有,包括了對潰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隱藏物的占有。因此,在爭議標的是遺失物時,本案由與返還原物糾紛發(fā)生了競合。在這一意義上,本案由可以視為是返還原物糾紛的特殊情形(當然,實際上本案由下的糾紛井不能完全被返還原物糾紛所包含),應當優(yōu)先適用本案由。
遺失物返還糾紛除請求返還遺失物的訴訟外,還包括因遺失物而引發(fā)其他糾紛,如遺失物返還之購買費用支付糾紛、遺失物返還時支付購買費用后無權處分人的追償權糾紛、遺失物之善意取得糾紛、遺失物使得人或者保管人的保管義務糾紛、遺失物返還時的保管費用支付糾紛等。
概念
遺失物,是指財物持有人,將所持有的財物丟失地點不明確的財物。
遺忘物,是指財物持有人,將所持有的財物丟失地點明確的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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