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標的額和涉訴金額是有關系的,對于訴訟標的額就要參照涉訴的金額來進行認定,而且作為訴訟標的額在訴訟的請求中也是必須要存在的。法院會按認定的金額進行受理并且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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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標的額和涉訴金額有關系嗎?
訴訟標的額和涉訴金額是有關系的;涉訴的金額是多少在進行起訴的時候訴訟標的額就可以寫多少;訴訟標的金額就是根據民事糾紛涉及到的財產糾紛來確定的;
根據《訴訟費用繳納辦法》規(guī)定,采取訴訟保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 必須是由于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決不能執(zhí)行或難以執(zhí)行。這種可能性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不是主觀臆斷的。有些案件的審理需要較長時間,而爭議的財產有的易于變質腐爛。在此情況下,人民法院依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處理變賣,折價保存。
第二, 采取訴訟保全的案件應當具有給付內容,比如給付一定的金錢、給付某一物品。單純的確認之訴或變更之訴,判決不具有給付內容,根本不發(fā)生判決不能執(zhí)行或難以執(zhí)行的危險,不適用訴訟財產保全制度。但是,在確認之訴或變更之訴中兼有給付之訴內容的,可以適用訴訟財產保全制度。
第三, 訴訟財產保全主要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而采取,但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依職權裁定采取訴訟保全措施。
第四, 申請必須向受訴人民法院提出,不得向非受訴人民法院申請訴訟財產保全。非受訴人民法院也不得受理申請。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上述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為防止因保全錯誤被申請人造成損失,而申請人又無力賠償的情況出現,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zhí)行;雖然無緊急情況,需要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也應盡快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并付諸執(zhí)行。
在民事訴訟財產保全的范圍是哪些
《民事訴訟法》第94條第1款規(guī)定:“財產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所謂限于請求的范圍,是指被保全的財物的價額,應在利害關系人的權利請求或者訴訟當事人提出的訴訟請求的財產范圍之內,不應超過權利請求或訴訟請求的標的物的價額,二者在數額上應大致相等。限于請求的范圍,也可以是利害關系人或訴訟當事對某項具體財物提出的保全申請,或者是訴訟當事人之間發(fā)生爭議的標的物,或者與本案的標的物有牽連的物品。訴訟保全的范圍,在現實生活中尤為重要,如果申請人申請保全的范圍超出請求的范圍或者保全的財物與本案無關,那么,申請人應該承擔由此而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有關賠償責任,賠償的范圍應與造成的損失的范圍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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