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需要帶以下材料:
一、離婚訴狀兩份。
二、夫妻婚姻關系證明,即結婚證原件。原件丟失的,可以到婚姻登記部門出具婚姻關系證明。
三、原告身份證或戶口簿原件、復印件。
四、兒童出生證明或戶口簿。
如雙方對共同財產存在爭議,則應提供共同財產清單。
法律依據(jù):《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