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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法院鑒定傷殘規(guī)定是什么
交通事故法院鑒定傷殘規(guī)定是需要根據專業(yè)司法鑒定機構所作出的鑒定結論為準,確定最終的等級,公安機關評定傷殘等級的依據:
一是醫(yī)院證明,二是公安部關于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標準。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
受傷人員符合兩處以上傷殘等級者,應以傷殘程度重的等級作為最終評定結論,但須分別寫明各處的傷殘等級。
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評定書后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
這里的"當事人"僅指交通事故中因傷致殘的當事人,不包括未受傷的另一方當事人。
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評定申請書后30日內,應當作出重新評定的決定,并將重新評定的結論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根據規(guī)定,上一級公安機關作出的重新評定的結論是最終的決定。
道路交通事故傷殘鑒定程度有哪些
傷殘鑒定要在原發(fā)性損傷及其與之確有關聯的并發(fā)癥治療終結或者臨床治療效果穩(wěn)定后進行鑒定。
一般的鑒定項目有∶殘疾等級、誤工期、護理期限和護理人數、后續(xù)治療費等。
殘疾等級鑒定標準依據的是《人體員傷致殘程度分級》。
將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劃分為10個等級,從一級(人體致殘率100%)到十級(人體致殘率10%),每級致殘率相差10%《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彈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啟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wèi)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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