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guān)于公安機關(guān)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一)》,尋釁滋事罪立案需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隨意毆打:包括直接的身體傷害、使用器械毆打,或行為具有其他惡劣性質(zhì),如多次毆打、毆打特定弱勢群體等。
2.騷擾行為:通過追逐、攔截、辱罵等方式,嚴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甚至導致精神傷害或自殺等嚴重后果。
3.財物侵害:強拿硬要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達到一定價值或次數(shù),或造成其他嚴重社會影響。
4.公共場所滋事:在車站、商場等公共場所起哄鬧事,導致秩序嚴重混亂,需根據(jù)場所性質(zhì)、人數(shù)、時間等綜合判斷。
以上標準旨在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民合法權(quán)益,對情節(jié)嚴重、影響惡劣的尋釁滋事行為予以法律制裁。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