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證丟失不影響離婚程序,可通過補辦或提供婚姻登記記錄證明來辦理離婚。
根據(jù)《婚姻登記條例》規(guī)定,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若遺失結婚證,有兩種方式解決:
1、補辦結婚證:可攜帶身份證、戶口本等有效證件,前往原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或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辦結婚證。補辦后,再依據(jù)正常程序辦理離婚。
2、提供婚姻登記記錄證明:若選擇不補辦結婚證,也可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出具婚姻登記記錄證明,該證明與結婚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用于辦理離婚手續(xù)。具體操作需攜帶個人身份證件,按照當?shù)鼗橐龅怯洐C關的要求進行。
無論采取哪種方式,都需遵循相關法律法規(guī),確保離婚過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guī)范》
第五十五條 當事人遺失、損毀婚姻證件,可以向原辦理該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
第五十六條 婚姻登記機關為當事人補發(fā)結婚證、離婚證,應當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發(fā)證程序進行。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
內(nèi)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nèi)地自愿離婚的,內(nèi)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nèi)地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nèi)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