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漏水,若屬質量問題且尚在保修期內,可以要求開發(fā)商承擔維修或賠償責任。
新房出現漏水問題,首先需要確定漏水原因。如果漏水是由于房屋本身的質量問題導致的,并且房屋尚處于保修期內,購房者有權要求開發(fā)商承擔相應的維修責任。如果漏水造成了其他財產損失,如家具、裝修等,購房者還可以要求開發(fā)商賠償相應的損失。
在要求開發(fā)商承擔責任時,購房者應當保留好相關證據,如購房合同、保修書、維修記錄、損失清單等。同時,購房者應當與開發(fā)商進行積極溝通,協商解決方案。如果協商無果,購房者可以向相關部門投訴或尋求法律途徑解決。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漏水是由于購房者自身使用不當或第三方原因造成的,開發(fā)商可能不承擔責任。因此,在要求開發(fā)商承擔責任前,購房者應當先明確漏水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
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復。
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