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程序主要包括申請、受理、調查和認定四個步驟。受傷職工或單位應在事故發(fā)生后30日內向社保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1. 申請:發(fā)生工傷事故后,受傷職工或其近親屬、工會組織以及用人單位應在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tǒng)籌地區(qū)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 受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申請后,應在15日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若申請材料不完整,將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3. 調查: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可根據(jù)審核需要進行調查核實,包括收集證據(jù)、詢問相關人員等。
4. 認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在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若需要延長,最長不超過30日。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yè)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