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家屬得知某人被拘留超過37天仍未釋放時,應立即尋求專業(yè)法律幫助,了解案件進展,同時保障被拘留者的合法權益。
在得知親人被拘留超過37天仍未釋放時,家屬首先需要保持冷靜,并立即咨詢專業(yè)律師或法律顧問。律師可以幫助家屬了解案件的具體情況、進展及可能的原因,為家屬提供針對性的法律建議。
家屬還可以嘗試通過合法途徑與辦案機關取得聯(lián)系,了解案件的具體進展及被拘留者的現狀。在溝通時,家屬應保持禮貌,避免使用不當言辭或行為,以免影響案件的處理。
家屬還可以關注被拘留者的身心狀況,為其提供必要的物質支持和精神安慰。如有需要,家屬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會見被拘留者,了解其需求和意愿。
總之,面對親人被拘留超過37天的情況,家屬應保持冷靜,積極尋求專業(yè)法律幫助,通過合法途徑了解案件進展,保障被拘留者的合法權益。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第九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對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