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他人財產簽訂的抵押合同,在一般情況下是無效的。因為抵押合同需要抵押人對抵押物擁有處分權,但經過財產所有人明確授權或事后追認的除外。
在法律上,抵押合同的有效性取決于抵押人是否對抵押物擁有處分權。如果抵押人借用他人財產進行抵押,且未得到財產所有人的明確授權或事后追認,該抵押合同是無效的。因為,處分權是財產所有人享有的對財產進行處置的權利,包括抵押、出售等。
然而抵押人在簽訂抵押合同時得到了財產所有人的明確授權,或者事后得到了財產所有人的追認,該抵押合同就是有效的。這是因為,財產所有人通過授權或追認,將處分權暫時或永久地轉讓給了抵押人,使其有權對財產進行抵押。
因此,在簽訂抵押合同時,應確保抵押人對抵押物擁有處分權,或者得到財產所有人的明確授權或事后追認,以確保合同的有效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條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