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不批準直接按曠工處理通常是不合法的,需要遵循勞動法規(guī)定和公司內部年假政策。
年假是員工依法享有的休息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相關規(guī)定,員工在享有年假權利時應得到合理安排和保障。
公司應制定明確的年假政策,包括年假的申請、審批流程和未能批準年假的后續(xù)處理措施。如果員工已按規(guī)定申請年假但未獲批準,公司應與員工進行溝通,了解原因并協(xié)商解決方案,而不是直接將其視為曠工。
若公司未遵循勞動法規(guī)定或內部年假政策,將未批準的年假視為曠工,員工有權向勞動仲裁機構或法院提起申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在處理此類問題時,單位應充分考慮員工的權益,并確保其處理方式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要求。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tǒng)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shù),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