擾亂法庭秩序罪是指聚眾哄鬧、沖擊法庭,或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
擾亂法庭秩序罪主要界定為以下行為:
聚眾哄鬧、沖擊法庭。
或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
嚴重擾亂法庭秩序,致使案件無法繼續(xù)正常審理。
以上行為必須達到情節(jié)嚴重的程度,才構成擾亂法庭秩序罪。此外,對于不構成犯罪的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可依法處以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
根據(jù)《刑法》規(guī)定,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具體處罰將根據(jù)案件情況和犯罪人的態(tài)度等因素綜合考慮。
《刑法》第三百零九條
有下列擾亂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一)聚眾哄鬧、沖擊法庭的;
(二)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的;
(三)侮辱、誹謗、威脅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不聽法庭制止,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
(四)有毀壞法庭設施,搶奪、損毀訴訟文書、證據(jù)等擾亂法庭秩序行為,情節(jié)嚴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