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債權人,債務可以轉讓。除非法律有禁止性規(guī)定或合同中有禁止轉讓的協議,否則債權人可以將其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方。
債權轉讓必須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轉讓對債務人無法律效力。債權人是通知債務人的行為主體,但受讓人(即新債權人)也可以通過起訴作為通知。
債權人與受讓人之間應當簽訂書面的債權轉讓協議。債權人應當向受讓人提供借據、合同、欠款確認書等證明債權存在的文件。
與主債權有關的權利,如擔保物權,通常與主債權一起轉移給受讓人。
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權。債權轉讓完成后,原債權人脫離債務關系,受讓人成為新債權人,享有原債權人的權利。
債權轉讓涉及特殊類型的合同或者需要特定程序的,應當及時與法律專業(yè)人士聯系。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