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案件可以附帶民事賠償。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在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法院提出民事賠償請求,要求被告人賠償因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
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條件
1.被害人資格:被害人是指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直接遭受物質損失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如果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或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2.物質損失: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僅限于物質損失,包括但不限于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財產(chǎn)損失等。
3.時間限制: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在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提起。如果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他們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jīng)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