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收貸款保證金的做法不合法。根據法律,借款人有權根據合同約定提取和使用其全部貸款額度。金融機構若實施預收保證金制度,將導致借款人實際可使用的貸款金額減少,這不僅無法滿足借款人的資金需求,也侵犯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通常情況下,貸款保證金應在貸款發(fā)放時由金融機構退還給借款人,但具體情況取決于雙方簽訂的協(xié)議條款。如果借款人按時償還貸款,保證金通常會在貸款期滿后退還;若發(fā)生逾期還款,保證金可能會用于補償由此產生的損失。
借款人在簽訂貸款協(xié)議前應仔細閱讀合同條款,確保了解保證金的數額、退還條件和違約責任等相關細節(jié)。若遇到要求支付高額“貸款保證金”的情況,應提高警惕,防范可能的詐騙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