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汽車撞人造成輕微骨折,賠償2萬元是否合法,取決于具體的損失和法律規(guī)定。
一般而言,電動汽車不屬于機動車,在撞人造成骨折時,不會按照機動車撞人的標準進行賠償。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受害人因傷致殘的,應當賠償因增加生活費用和喪失勞動能力造成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康復護理、繼續(xù)治療實際發(fā)生的必要康復費、護理費和后續(xù)治療費。
因此,如果電動汽車撞人造成輕微骨折,賠償金額應包括醫(yī)療費用、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貼費、必要的營養(yǎng)費等費用。如果2萬元可以覆蓋這些費用,那么賠償是合法的。但是,如果實際損失超過這一金額,那么20000元的賠償可能是不夠的,需要根據(jù)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yǎng)費、住院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