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勞動關系并不必須先仲裁。當事人可以通過協(xié)商或者申請調解來解決糾紛。但如果當事人要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一般需要先申請仲裁,并在訴訟時效內及時向法院起訴。
勞動仲裁有一定的條件,包括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申請、爭議必須是勞動爭議、申訴人必須是與勞動爭議有直接利害關系等。在申請勞動仲裁時,需要收集整理能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jù),如支付工資的銀行流水、繳納社保的記錄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條
發(fā)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xié)商、協(xié)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xié)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xié)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委托他人參加仲裁活動,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