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律師函后,可以選擇不理會。律師函是律師接受客戶的委托就有關(guān)事實或法律問題進行披露、評價,進而提出要求以達到一定效果而制作、發(fā)送的專業(yè)法律文書。
如欠款、欠款發(fā)出的律師函具有催促作用。讓受函方將實際問題與法律后果進行比較,并對是自行履行還是選擇訴訟進行評估。
從法律意義上講,它還具有中斷訴訟時效的作用。例如,如果律師接受當事人的委托并向債務人發(fā)送信函,一旦簽署信函,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力就會發(fā)生。
律師函的主要作用包括:
1. 敦促對方盡快履行義務,起到警示和提醒的作用。
2. 作為律師對某一事實進行法律評價和風險估計,以律師的口吻和角度,通過專業(yè)的法律分析,對某一事實進行解釋和告知。
3. 告知對方如果不履行義務或不采取相應措施所面臨的法律后果。
《律師法》第二十八條
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yè)務: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機構(gòu)的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托,參加調(diào)解、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解答有關(guān)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guān)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