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離婚起訴后,一審適用普通程序的,一般法院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判決。
2、離婚的判決取決于法院是否認定夫妻關系破裂。
3、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法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