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權是指繼承人依法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放棄繼承權和喪失繼承權雖然最終結果都是不繼承遺產,但兩者有明顯的區(qū)別。
1.放棄繼承權是繼承人自愿選擇不獲取被繼承人的合法遺產的權利,而喪失繼承權則是因繼承人違反法律規(guī)定而被法院判決剝奪其繼承權,不以被剝奪人的意志為轉移。
2.放棄繼承權必須在繼承開始之后表示,而喪失繼承權則可以發(fā)生在繼承開始之后,也可以發(fā)生在繼承開始之前。
3.放棄繼承權是繼承人主動放棄自己繼承的一種權利,不受任何條件限制,只要自己誠心表示放棄即可。
4.放棄繼承權的聲明可以在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過程中收回,但需經過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理由作出決定;而一旦喪失繼承權由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則不能改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jié)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jié)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jié)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