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居住權的房產(chǎn)一般不能進行出租。居住權人不屬于該房屋的所有權人,對該房屋不具有所有權,無權對房屋進行租賃收益,僅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等權利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根據(jù)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設立居住權主要是為了實現(xiàn)物盡其用,保障居住權人的基本生活,而不是使居住權人盈利賺錢。因此,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居住權人不能將設立了居住權的房屋出租給他人。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條 居住權不得轉(zhuǎn)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