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地產開發(fā)商存在一房二賣的情形時,應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二、在一房二賣構成合同詐騙罪的行為中,影響后果比較嚴重,一旦發(fā)生糾紛,開發(fā)商要承擔責任,并賠償多種費用。
三、未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要求房地產開發(fā)商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要求房地產開發(fā)商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的; 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