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規(guī)定,租房合同期沒滿承租人可以退房,但需要按照租房合同上的約定進行賠償。除此之外,承租人與出租人協(xié)商一致或者出現(xiàn)租賃物危害健康等法定情形時,承租人可以提前退房并不需要支付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合同約定解除】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fā)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 【預期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條 【非承租人構成根本性違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賃物無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賃物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賃物權屬有爭議;
(三)租賃物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關于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guī)定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