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調崗,員工不同意,在一定條件下是可以留在原崗工作的。
1. 勞動合同的約定是關鍵因素。如果勞動合同中明確規(guī)定了工作崗位和職責,單位未經(jīng)協(xié)商一致單方面調崗,員工有權拒絕并留在原崗。因為這種單方面變更違反了勞動合同的約定。
2. 調崗是否合理合法。判斷調崗的合理性,需要綜合考慮多種因素,如調崗后的工作內(nèi)容、工作條件、勞動報酬、工作地點等。如果新崗位與原崗位相比,在這些方面存在較大不利變化,通??烧J為調崗不合理,員工可以主張留在原崗。
3. 單位的調崗程序是否合規(guī)。有些單位在調崗時,未按照內(nèi)部的規(guī)章制度進行,例如沒有提前通知員工、沒有充分說明調崗的原因和依據(jù)等。這種情況下,員工也有理由拒絕調崗。
4. 員工的自身情況。如果員工因身體原因、技能特長等因素,無法適應新崗位,且能提供相關證明,也可以要求留在原崗。
5. 法律途徑的保障。如果單位強行調崗,導致員工權益受損,員工可以向勞動監(jiān)察部門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留在原崗工作的權利。
總之,單位調崗不同意時,員工并非必然要接受調崗,而是可以根據(jù)具體情況,通過合法途徑爭取留在原崗工作的機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