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生交通意外對方主責時,理賠車輛需按以下步驟進行:
1. 及時報案:在交通意外發(fā)生后,應立即向警方報案,并通知自己車輛所投保的保險公司。警方會到現場勘查,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明確雙方的責任比例。同時,向保險公司報案,讓其知曉事故情況,安排定損人員。
2. 收集證據:盡可能收集與事故相關的證據,如現場照片、對方車輛的行駛證、駕駛證照片、雙方的聯系方式、事故目擊者的聯系方式等。
3. 確定損失:保險公司定損人員會對車輛的損失進行評估和定損。在此過程中,應積極配合定損人員的工作,確保損失評估的準確性。如果對定損結果有異議,可以申請重新定損或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4. 協商賠償:根據事故責任認定書和車輛定損結果,與對方及其保險公司協商賠償事宜。如果協商順利,雙方達成一致,按照協商結果進行賠償。
5. 必要時提起訴訟:如果與對方及其保險公司協商不成,無法就賠償事宜達成一致,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在訴訟過程中,需要向法院提交相關證據,證明事故的發(fā)生、責任的劃分以及自己的損失情況。法院會根據證據和相關法律規(guī)定,做出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