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起訴離婚,一方在坐牢并不意味著他的權力被完全的剝奪,所以,如果想離婚的話他的權利還是受法律保障的。
1.對于正在服刑的人員提起民事訴訟,一般是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就是說,是誰起訴離婚的,一般是由起訴離婚的人所在地的法院進行管轄,如果原告住所地跟經常居住地不是一個地方,那么就是由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經常居住地的認定,根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一般是指原告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住院就醫(yī)一年以上的地方除外。
2.在我國結婚是一項權利,離婚也是一項權利,我國實行的是婚姻自由的原則。
只要男女雙方同意,而且達到了法定的年齡,沒有法律規(guī)定禁止結婚的情況,那么就是可以領取結婚證,進行結婚登記。
3.如果夫妻雙方確實感情已經破裂,雙方都享有離婚的自由,法律并沒有進行過多的限制。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