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從輕處罰。聾啞人有辨識能力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只是在生理上有缺陷,因此聾啞人實施了違法的犯罪活動,一樣要被追究刑事責任,只會考慮到生理和心理狀況,可以依法的對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聾啞人犯罪可以從輕處罰嗎
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由于《刑法》規(guī)定對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是可以而不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因此在審判中應當全面分析犯罪性質(zhì)、情節(jié)和危害程度,重點分析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身份對實施犯罪行為的具體影響,并不必然從寬處罰。
對于犯罪行為與其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身份有直接聯(lián)系的,如過失犯罪、被告人因目盲喪失勞動能力從而實施的盜竊、詐騙、侵占等財產(chǎn)性犯罪、在生活中受到歧視等刺激時因沖動發(fā)生傷害的案件,考慮到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被告人特別的生理、心理狀況,可依法比照正常人犯罪酌予從寬處罰。
但是在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實施的與盲人身份無直接關(guān)系的犯罪中,特別是在共同犯罪或者有組織犯罪中,這類被告人甚至可能成為犯罪的策劃者和組織者。在此情況下,被告人雖具有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身份,但不能作為對其從寬處罰的理由。
一般共同犯罪如何承擔責任
會按各自所犯的罪行來承擔;
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要承擔刑事責任,如果是主犯,承擔共同犯罪所犯的全部罪行。如果是從犯,可以從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lǐng)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lǐng)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于第三款規(guī)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共同犯罪處罰原則有哪些?
追究簡單共同犯罪的刑事責任,應當遵循以下三項原則:
一是部分實行全部責任原則,即盡管行為人只分擔了部分實行行為,也要對共同實行行為造成的全部危害結(jié)果承擔刑事責任。如甲乙共同故意殺丙,即使能夠證明丙的致命傷由甲的行為造成,乙只把丙刺成輕傷,乙仍應承擔殺人既遂的刑事責任。
二是區(qū)別對待原則,即在堅持前一原則的前提下,應盡量分清主從犯,在具體量刑時對各共犯人實行區(qū)別對待。如在前例中,由于甲的行為直接造成丙的死亡結(jié)果,故對甲、乙的處刑應當體現(xiàn)區(qū)別。
三是罪責自負原則,即對明顯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侵害行為,只應由侵害人單獨負責。如甲乙共謀徒手教訓丙一頓,結(jié)果乙突然拔出匕首刺丙致死,此時如果甲見乙拔出匕首后沒有實施進一步的加害行為,表明其未與乙形成新的加害故意,則只能對乙追究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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