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責車輛的賠付需根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包括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保險合同的約定進行賠償。
1. 人員傷亡賠償:如果事故導致人員受傷,全責方需要承擔傷者的醫(yī)療費用、護理費、誤工費、營養(yǎng)費等。如果造成人員殘疾,還需賠償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等。若不幸導致人員死亡,要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等。這些費用的計算通常依據相關的法律標準和實際情況來確定。
2. 財產損失賠償:包括受損車輛的維修費用、車輛的減值損失、車輛上物品的損失。對于公共設施的損壞,如道路護欄等,也需要全責方承擔賠償責任。此外,如果事故導致對方的營運車輛無法正常運營,還可能需要賠償停運損失。
3. 保險賠償:交強險在責任限額內先行賠付,不足部分由商業(yè)險根據保險合同進行賠償。如果賠償金額超過了保險的限額,那么超出部分由全責方自行承擔。
4. 精神損害賠償:需要根據具體的法律規(guī)定和案件情況來判斷是否支持以及賠償的數額。
5. 協(xié)商與訴訟:事故雙方可以先通過協(xié)商來確定賠償事宜,如果協(xié)商不成,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根據相關證據和法律規(guī)定作出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