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沒有勞動合同,可通過收集其他證據來證明勞動關系,如工資支付憑證、工作證、招工登記表等,然后進行工傷認定。
1. 收集能夠證明勞動關系存在的證據。這包括但不限于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工作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2. 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確認勞動關系。準備好收集到的相關證據,向勞動仲裁機構提起申請,請求確認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
3. 等待勞動仲裁結果。勞動仲裁機構會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和陳述進行審查和裁決。
4. 憑借生效的勞動關系裁決結果進行工傷認定。如果勞動仲裁確認了勞動關系,就可以拿著裁決書向工傷認定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5. 注意證據的保存和收集要合法、有效。例如,證人證言需要證人親自出庭作證,考勤記錄需要有用人單位的蓋章或者相關負責人的簽字確認等。
6. 如果對工傷認定結果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法律賦予了當事人相應的救濟途徑,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
總之,在沒有勞動合同的情況下,通過合法有效的途徑收集和整理證據,積極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是有可能成功進行工傷認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