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可主張雙倍工資的情形如下:
1.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這里需要注意的是,計算二倍工資的起止時間通常是從用工滿一個月的次日起至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如果超過一年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則視為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時仍需支付十一個月的二倍工資。
2.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比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的;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yè)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連續(xù)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續(xù)訂勞動合同的。
實踐中,對于勞動者主張雙倍工資的訴求,需要勞動者提供相關證據(jù)來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以及用人單位未依法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等事實。同時,還需要注意主張雙倍工資的時效問題,一般來說,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