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犯批捕后,起訴流程包括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審查起訴、提起公訴等環(huán)節(jié)。
1. 偵查終結:偵查機關在對詐騙案件進行偵查后,認為案件事實已經(jīng)查清,證據(jù)確實、充分,犯罪性質(zhì)和罪名認定正確,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會制作《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jù)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2. 移送審查起訴:檢察院收到偵查機關移送的案件后,會對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jù)是否充分、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等進行審查。
3. 審查起訴:檢察院審查起訴時,可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意見,還能補充偵查。若查清犯罪事實,證據(jù)確鑿、充分,依法應追責,便作出起訴決定,依審判管轄向法院提起公訴。
4. 提起公訴: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應當將起訴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jù)移送人民法院。同時,檢察院還應當派員出席法庭支持公訴。
在整個起訴流程中,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辯護人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維護其合法權益。被害人也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參與訴訟過程,表達自己的訴求。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會依法進行審判,對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作出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jīng)查清,證據(jù)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jù)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