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釋放流程包括相關機關審查決定、通知釋放、辦理釋放手續(xù)、領取釋放證明等步驟。
1. 審查決定: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等相關執(zhí)法機關,對被刑事拘留的人員進行審查。如果發(fā)現(xiàn)不符合拘留條件,或者案件情況發(fā)生變化,認為不需要繼續(xù)羈押的,會作出釋放的決定。
2. 通知釋放:決定釋放后,相關機關會下達釋放通知書,通知看守所或者執(zhí)行拘留的場所執(zhí)行釋放。
3. 辦理釋放手續(xù):看守所或者執(zhí)行拘留的場所接到釋放通知后,會辦理釋放手續(xù)。這包括核對被釋放人員的身份信息、拘留期限、釋放原因等。
4. 領取釋放證明:被釋放人員在辦理完釋放手續(xù)后,會領取釋放證明。釋放證明是證明其被依法釋放的重要文件。
在整個釋放流程中,必須嚴格遵循法律程序和規(guī)定,確保釋放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時,如果被釋放人員在拘留期間有個人物品被暫扣,也會在釋放時一并歸還。需要注意的是,釋放并不意味著案件的終結,如果案件仍在偵查或者審查起訴階段,被釋放人員可能仍需配合相關機關的工作。
如果被釋放人員認為自己在拘留期間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侵害,可以依法申請國家賠償。但申請國家賠償也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條件,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據(jù)和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zhí)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xù)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