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債務未約定履行期限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在主債務未約定履行期限的情況下,債權人有權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但應當給債務人必要的準備時間,即寬限期。寬限期的長短可以根據交易習慣、債務的性質和數額等因素合理確定。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其目的在于督促債權人及時行使權利,避免保證人的責任長期處于不確定狀態(tài)。保證人在這種情況下需要關注債權人的行為和主張,及時了解保證期間的起算和屆滿時間,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在具體案件中,法院會綜合各種因素來判斷寬限期是否合理,以及保證期間的起算點。例如,雙方之前的交易方式、債務人的償債能力、債權人主張權利的方式和頻率等。
總之,主債務未約定履行期限時,保證期間的確定需要綜合考慮法律規(guī)定、債權人的行為以及各種具體的案件因素,以確保公平合理地確定保證人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fā)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