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未休年假的補償通常按照該員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假工資報酬。
1. 首先要確定員工應享受的年假天數(shù)。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一年不滿十年的,年休假五天;已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年休假十天;已滿二十年的,年休假十五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2. 計算日工資。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shù)(21.75天)。這里的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后的月平均工資。在本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3. 明確補償標準。用人單位經(jīng)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shù)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shù),應當在本年度內(nèi)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shù),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單位已經(jīng)支付了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那么在支付未休年假補償時,只需要按照日工資的200%支付額外的補償即可。
總之,員工離職時未休年假的補償計算需要綜合考慮工作年限、月工資、日工資等因素,以確保員工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五條
單位根據(jù)生產(chǎn)、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tǒng)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nèi)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chǎn)、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jīng)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shù),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