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二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可據(jù)此主張相應賠償。
用工滿兩年的情況下,法律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補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拒絕補簽或者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勞動者可以主張賠償金。賠償金的標準為經(jīng)濟補償標準的二倍。
經(jīng)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jīng)濟補償。這里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在主張賠償時,勞動者需要收集和保留相關證據(jù),如工資支付記錄、工作證、考勤記錄、工作郵件、聊天記錄等,以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以及工作時間、工資待遇等情況。
勞動者可以先與用人單位協(xié)商解決賠償問題,如果協(xié)商不成,可以向勞動監(jiān)察部門投訴舉報,或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