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時間一般不超過37天。
1.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3日以內(nèi),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
2.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3.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7日以內(nèi),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zhí)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xù)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qū)?、監(jiān)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qū)徎蛘弑O(jiān)視居住。
需要注意的是,拘留是一種臨時性的強制措施,目的是為了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在拘留期間,公安機關會對案件進行偵查,如果發(fā)現(xiàn)犯罪證據(jù)確鑿,會依法提請檢察院批準逮捕;如果證據(jù)不足或者不構成犯罪,會及時釋放被拘留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nèi),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nèi),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zhí)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xù)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qū)?、監(jiān)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qū)徎蛘弑O(jiān)視居住。